切实履行商标司法审判职责和依法保护商标权,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使命,关涉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
记者获悉,商标法颁布30年来,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对于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范围不断拓宽,司法保护水平日益提高,司法保护作用越来越大,在确保商标法贯彻落实、促进品牌战略实施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标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类型日趋多样化,社会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1985年至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商标权的一审民事、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56069件,审结53595件。特别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的10年来,各类商标纠纷案件的数量均出现了显著增长的态势。2002年至2011年10年间,各级法院受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45706件,年均增长率为39.8%。共受理商标刑事案件8194件,年均增长率为27.9%。2007年至2011年,作为全国唯一受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商标行政纠纷案件5383件,案件数量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57.2%。
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至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开始广泛扩展至商标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各领域。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日趋成熟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疑难、复杂和新类型的商标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通用名称、地理标志等新类型的商标权属和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因知名作品名称、重大赛事名称被抢注而引发的商标纠纷,以及与网络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和竞价排名服务有关的新类型商标案件,均为人民法院的商标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对于许多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及时明晰法律标准。
对于法律界限不太清晰的商标案件,当事人也更愿意诉诸司法,让法院明确界限和标准。
商标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企业品牌和市场形象的确立,甚至关系到国内外企业的投资战略以及民族品牌的打造等重要问题,商标权益受到当事人高度重视,商标争议经常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IPAD”商标权属案、“解百纳”商标行政案等大要案均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这些案件的圆满解决,也大大促进了全社会品牌和商标意识的提高,推动了商标法的深入实施。
加强商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已成为人民法院加强商标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30年来,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商标司法解释,不断细化和丰富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切实重视司法政策对推动司法统一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行“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机制的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商标案件管辖的合理布局。
为切实保证商标法的贯彻实施,有效解决商标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重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统一司法尺度和指导审判工作。在司法解释制定的过程中,兼顾程序与实体,通过制定《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商标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畅通商标权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公布实施《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商标实体规范的司法解释,强化商标权的保护,明确了一系列具体的商标法律适用标准。
同时,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指导案例、每年在知识产权年度报告中公布和年度评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五十个典型案例等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力求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明晰商标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司法尺度中的示范作用。同时,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人民法院根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要求,调整和规划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商标审判过程中,准确运用司法政策指导商标法律规则正确实施,系统总结和细化商标司法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保障商标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商标司法的统一、规范和公开。
另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地方各级法院积极推行“三审合一”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上海法院于1996年在全国率先试行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此后,江苏、内蒙古、湖北等地法院采取各项措施,与检察、公安系统积极联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改革工作,目前已经初见成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地方各级法院商标案件的管辖布局日趋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法院自2009年7月1日开始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商标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近年来,各级地方法院积极统筹规划商标案件的管辖布局,通过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集中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权,实现了诉讼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30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商标审判的理论总结和创新,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
为解决复杂历史因素等导致的商标共存问题,人民法院创设了区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混淆性近似等理论。以包容性增长的理论,注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在“鳄鱼”商标侵权案、张小泉剪刀案等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妥善解决了善意使用商标之间的共存问题。为合理确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在“红河”、“伟哥”等商标侵权案中运用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和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理论。为遏制恶意抢注或者不正当搭车模仿的行为,在“啄木鸟”商标行政案件中将关联商品的标准引入到了类似商品判断的范畴之中。通过个案的实践和一些重要的司法政策的提出,人民法院在理论认识不断转变和深化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了司法保护商标权的主导性。
30年来,人民法院的商标审判事业从无到有、由弱至强,人民法院已经创建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审判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和人才交流,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强化审判和执行能力。高度重视商标法专门人才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批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型、专家型法官。
3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通过依法裁判各类商标案件,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提炼司法政策,丰富和创新商标司法审判理论,已经成为了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对30年商标审判工作的回顾,既是对人民法院已有成绩和经验的总结,更是对今后更好地开展各项商标审判工作的激励。在创新型国家建立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保护商标权益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任务将更加繁重。人民法院将不断通过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水平,为商标权的保护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